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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周*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5年1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深圳市**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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