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神**限公司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4900元,均由原告广东神**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神**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