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湖南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85元,减半收取3642.5元,由原告湖**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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