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宇**有限公司与湖南干**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湖南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85元,减半收取3642.5元,由原告湖**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