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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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