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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泸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曹**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曹**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5)泸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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