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何德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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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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