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娄底市**限公司与湖南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娄底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娄底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春**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1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8005元,由原告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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