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东泰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石明军、凤凰县九**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湘西**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西自治州东泰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