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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