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阳金**限公司、岳阳市**有限公司与岳阳金**限公司、岳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岳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建筑公司)与岳阳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红**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1)楼民城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花果建筑公司、金秋红**司均不服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以(2013)岳**一终字第2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楼民康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花果建筑公司和金秋红**司不服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岳**一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秋红**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秋红**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