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龙*、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经传票传唤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2014年4月23日,被告石**因装修KTV娱乐场所资金紧缺,向原告借人民币50000元整,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即同年10月23日到期,当时口头约定月息3分。上述期限至今已逾期,但被告不守承诺,经原告催收无果。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7200元共计57200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石**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但那是被告委托案外人张某某向外借的钱。被告跟原告李*不认识,也没见过面。被告已将借款还给张某某了,忘记取回借条而已。

原告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石**的质证意见和本院的分析与认定:

2014年4月23日被告石**出具的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认为借条是真实的,但是借款已经还给案外人张某某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争议,应予采信该证据。

被告石**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原告李*的质证意见和本院的分析与认定:

1、被告石**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304xxxxxx9043)2015年1月27日至9月2日期间流水明细及手机短信复制文件(4张),拟证明通过案外人张某某借的50000元借款已通过转账的方式还给了张某某,其中2014年9月8日的14000元、同年9月29日的30000元,2015年1月27日的1000元,同年1月28日的5000元,共计50000元就是偿还本案的借款。

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转账给张某某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与张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与本案无关,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部分证据仅仅证实被告与案外人张某某存在经济往来关系,未能证实原、被告及张某某三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关系以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因装修KTV娱乐场所资金紧缺,于2014年4月23日向原告借人民币50000元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今石**(身份证号:433124197910200011)向李*(身份证号:43038119891205779x)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期限为半年。见证人张某某,借款人石**,2014年4月23日”。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致使原告诉至本院。

另,原、被告庭审中陈述口头约定月利息为3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石**向原告李*借人民币50000元整,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凭,被告也承认借款事实,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扎实。被告辩称此借款是委托案外人张某某所借,并已将借款还给张某某,但所提交的被告与张某某的资金往来证据,仅仅只能证实被告与张某某存在经济往来关系,不能据此认定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利息的诉请,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口头约定利息为3分,即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年利率为36%(3%*12)。故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6%超过了年利率24%,本案借款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石**主张借款利息已经支付给张某某,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故本院对石**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李*要求被告石**支付利息6000元(50000*24%÷12*6)的诉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告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56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