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诉被告湖南珠**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应收取2235.5元,现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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