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秦**、彭**、吴**等人与被告宿**、花垣县**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秦**、彭**、吴**等人诉被告宿**、花垣县**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彭**、吴**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彭**、吴**、彭**、吴**、梁**、吴**、吴**、秦**、马**、吴**、吴**、吴**、吴**、宿云军、向**、孟**、彭**、吴**、张**、吴**、罗**、宿秀法、宿秀林、吴**、宿通银、吴**、吴**、吴**、罗**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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