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陈*与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侯*、陈*与长沙**健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侯*、陈*与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24日经长沙市雨**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一次性赔偿侯*、陈*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元),赔偿款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于2016年3月4日前支付给侯*、陈*。

二、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不再要求侯*、陈*支付所欠住院费;

三、长沙市妇幼保健院赔偿款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侯*、陈*及家属不得再就此事向长沙市妇幼保健院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四、其他无争议;

五、本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

履行方式、时限:长沙**健院于2016年3月4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赔偿款支付给侯*、陈*(户名:候潇,账号:6230,开户行:中国银**路支行)。

履行方式、时限:按协议履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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