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湖南**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不服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行执字第06-2号、06-3号、0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中**司以已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中**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湖南**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