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诉被告(反诉原告)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杨*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王*于2016年4月19日撤回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反诉原告)杨*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和被告(反诉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承担;反诉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