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沙恒**有限公司与广东郁**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长沙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云郁千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东郁**限公司在中国**南支行、中国建设**郁南支行、中国农业**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司郁南县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无存款;查安信**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郁**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郁南县大湾镇工业园化工基地的土地、房屋及机械设备已被广州**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向广州**民法院发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376号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郁南县大湾镇工业园化工基地的土地、房屋及机械设备已被广州**民法院查封,本案已向广州**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符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3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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