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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