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长沙市雨**区筹建委员会、陈**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长沙市**区筹建委员会、陈**、王**、吴**、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7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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