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伍**、贺**、刘**、郑**、江*、耒阳**有限公司、湖南**会计师事务所、刘**、易**、长沙翔**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在缓交诉讼费期间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催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而原告在本院催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间仍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