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以找不到被告刘**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