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长**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与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以找不到被告刘**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湖南**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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