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司株洲分行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2.131549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司株洲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2.13154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