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湖南娄底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娄底宾馆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湖南娄底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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