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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黄**、罗**、何**、何**、何**、戚**、何**与黄**排除妨害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黄**、罗**、何**、何**、何**、戚**、何**因与被上诉人黄九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何**、黄**、罗**、何**、何**、何**、戚**、何**诉请人民法院责令黄**自行拆除占用通道所搭建的砖垒小屋,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经审查黄**在何**等所诉称的通道旁搭建砖垒小屋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复,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畴,何**等可另行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何**、黄**、罗**、何**、何**、何**、戚**、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给何**、黄**、罗**、何**、何**、何**、戚**、何**。

上诉人诉称

何**等上诉称,黄**在何**等必经通道上堆放砖垒,妨碍何**等通行,该砖垒不属于建筑物,不属于政府部门调处的范围,该砖垒妨碍了何**等通行,何**等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支持,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黄**答辩称,本案争议的是集体土地,只能由人民政府处理,应当由人民政府确权,土地使用权没有经行政处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何**等认为黄九五的砖垒小屋妨碍其通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本案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方能起诉的案件范围。根据何**等的诉请,本案属于相邻通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商事受理范畴裁定驳回何**等的起诉不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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