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湘西鼎**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湖南恒楚**国家税务局整体搬迁工程鑫裕茗都项目部、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湘西鼎**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湘西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3元,减半收取2721.5元,由原告湘**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