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西**赁公司与湖**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湘西鼎**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湖南恒楚**国家税务局整体搬迁工程鑫裕茗都项目部、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湘西鼎**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湘西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3元,减半收取2721.5元,由原告湘**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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