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司常德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邬贤钢、朱**、叶**、叶**、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司常德市分行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邬贤钢、朱**、叶**、叶**、刘*共计115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司常德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邬贤钢、朱**、叶**、叶**、刘*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