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酉阳县东风机械厂诉被告万**、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酉阳县东风机械厂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万**、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酉阳县东风机械厂自愿撤回对被告万**、李**的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酉阳县东风机械厂撤回对被告万**、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重庆市酉阳县东风机械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