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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向富秀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向富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笫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唐秋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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