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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