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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因与被上诉人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因与被上诉人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贺**应当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贺**已交纳3000元,尚欠3100元,贺**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尚欠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其缓交,余额必须在结案前交清。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向上诉人贺**送达了《湖南省**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其于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交清缓交的诉讼费3100元,否则,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贺**至今未按规定交纳3100元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3)娄星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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