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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限公司与湖南晶和国际**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提请**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晶和国际**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南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9月19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湖南省**有限公司申请冻结湖南晶和国际**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湖南晶和国际**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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