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王**、沈**的5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沈**所有价值56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等)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处分该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