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王**、沈**、浏阳**制造厂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王**、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王**、沈**的5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沈**所有价值56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等)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处分该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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