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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杨*伙同张**(已判刑)、杨**(另案处理)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火车南站烂湾院子一民房内起棚,以扑克牌“捶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安排其他人员从赌局中抽头渔利,每天参赌人员多达十余人,赌资高达数万元。其中被告人杨*负责赌场的整体安排,包括抽水人员、选址、招揽赌徒等事项,杨**有时负责收取水钱,张**负责在凑不齐人时上桌打牌。通过赌场的开设,被告人杨*等人共抽头渔利十余万元。

(二)寻衅滋事

2011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杨*伙同袁刚刚(已判刑)、“豆把子”(另案处理)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君达宾馆三楼因该宾馆清洁工被害人谌*从后门跟至三楼而内心不满,遂将谌拖至一旁并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腹部、头部等多处受伤。被害人谌*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及同案人袁刚刚等人赔偿了被害人谌*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证人田*的证言、被害人谌*的陈述、被告人杨*及同案人张**、袁**的供述及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及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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