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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乙侮辱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以被告人姚*乙犯侮辱罪,并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与被告人姚*乙自行和解,被告人姚*乙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补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人民币2500元,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对被告人姚*乙表示谅解,并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姚*乙犯侮辱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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