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向莲桃、姚**、姚某某与被告杨**、陈*、玉屏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铜仁分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向莲桃、姚**、姚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陈*、玉屏县**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铜仁分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向莲桃、姚**、姚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向莲桃、姚**、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4元,减半收取7042元,由原告姚**、向莲桃、姚**、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