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许**、许**、许**、周**诉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补偿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许**、许**、许**、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许**、许**、许**、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许**、许**、许**、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