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沈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岳阳县**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阳县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尚未治疗终结为由,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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