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何**、何**与被告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何**、何**、何**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何**、何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何**、何某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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