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沙星沙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中国工商**沙星沙支行借款本金466239.18元及至2014年4月1日止的利息7549.86元,及从2014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律师费19649元;缴纳案件诉讼费8712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61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的存款528897.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等额的应得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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