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邹**、长沙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长沙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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