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袁*诉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因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袁*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游宁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邢鹏里与岳阳杨**有限公司、杨**、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阳市君**有限公司与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湖南**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湖南**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任**、刘**、广州铁**长沙供电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耒阳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