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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袁*诉被告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因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袁*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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