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粟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人标的本金为550000元,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郭**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到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部门及银行查找,被执行人粟遵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粟**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