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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谷*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过多次通知其交纳,但其仍没有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湖南**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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