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同年2月期间,周*(已判刑)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凯瑞达宾馆租住1005号等房间,以“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多人前去赌博。周*安排被告人谭*在该赌场负责收取赌债、买水、买香烟等事务,赵*(已判刑)等人负责抽水、记账。该赌场前后开设20余天,抽头渔利共计10余万元,被告人谭*得赃款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谭*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本院(2011)怀鹤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2012)怀鹤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谢*、彭*、陈**、陈**的证言;被告人谭*及同案人员周*、赵*、佘*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