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吴**、吴**、吴**、张*香诉被告天津市社会保**产业开发区分中心支付工伤待遇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吴**、吴**、吴**、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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