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县星沙镇力湘汽车用品批发商行诉被告湖南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县星沙镇力湘汽车用品批发商行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7元,由原告长**汽车用品批发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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