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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湖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80元,减半收取10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90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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