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诉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原告谢**诉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罗*的户籍所在地虽在湖南省株洲**桥社区居委会卫生巷5号附2号,但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星沙商业步行街7栋104室,且买卖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市望城区或者岳麓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提供的销售单上载明了销售地址为“株洲华丽服装批发4楼158号”,且被告对此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认定合同履行地为株洲华丽服装批发4楼158号,该地址属于株洲市芦淞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株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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