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龚**、何**、赵**、龚**与湘潭市**道办事处、湘潭市雨**区居民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龚**、何**、赵**、龚**诉被告湘潭市**道办事处、被告湘潭市**区居民委员会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2日、2016年2月23日分别向被告湘潭市**道办事处、被告湘**街道雪园社区居民委员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人民陪审员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出庭记录。原告叶**、龚**、何**、赵**、龚**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郭**、被告湘潭市**道办事处的副职负责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刘*、被告湘潭市**区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龚**、何**、赵**、龚**因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身份,未获得法庭支持,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龚**、何**、赵**、龚**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叶**、龚**、何**、赵**、龚**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龚**、何**、赵**、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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