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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湖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岳**于2015年8月26日以原、被告之间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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