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岳**于2015年8月26日以原、被告之间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申请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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